NOT KNOWN FACTUAL STATEMENTS ABOUT 新樓盤

Not known Factual Statements About 新樓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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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視乎你簽定「臨約」及「正約」之間的時間而定。 以住宅物業買賣為例,如果在簽定「臨約」後超過十四天才簽定「正約」,則需要安排把臨約及正式一同註冊。 若簽「臨約」後的十四天內就可簽定「正約」,就可以只為「正約」打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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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會想問「凶宅年限」,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是否有時間限制?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凶殺,該房屋就不算凶宅,因此,凶宅只要經過轉手,就不算凶宅,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

業權註冊紀錄是已註冊物業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已付出有值代價及管有物業的真誠買家在註冊為擁有人後,即可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

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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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家在購買房屋前,已經獲得賣家的確認該物業並非兇宅,但後來發現賣家說謊,例如賣家的配偶在物業內過世,賣家理應知道但卻未向買家坦誠,這種情況可以視為失實陳述,買家有充足的理由選擇踢契。

但要注意的是,在詢問賣家或地產代理是否兇宅時,買家的提問要足夠明確。

如果在簽約前,買家曾向賣家或地產代理確認過單位不是「凶宅」,但事後被證實賣家隱瞞了真相,例如單位內曾發生自殺等事故,這就屬於賣家的失實陳述,買家有足夠理由「踢契」。

但近年法院也有採取較寬鬆的見解,認為只要在專有部分內有求死行為,不論死亡地點在自殺現場、送醫途中或送醫後,都可能造成多數社會大眾及居住者的嫌惡情緒,而認為構成凶宅瑕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六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作为交易标的物的房屋为法律意义上的“凶宅”,出卖人在明知该交易房屋系“凶宅”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主动告知可能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凶宅”情况。特殊情况下,“凶宅”情况也可能不属于出卖人应主动告知的内容,例如,“凶宅”中非正常死亡人死亡时间与房屋买卖交易时间的间隔对出卖人是否应主动告知“凶宅”情况的判断有影响,间隔时间超出一定合理范围便无法归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法院具体判断后可不认定该情况属于主动告知范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受人询问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凶宅”情况时,出卖人仍应如实答复。

房屋是否曾發生自殺或凶殺案件,警察局應該最清楚,不過目前警政署並無凶宅查詢系統。警政署也解釋,基於牽涉個人隱私權,刑事檔案無法對外提供,因此,警政署在兇宅查詢上並無法提供協助。民眾若是到警察局、派出所詢問凶宅事件,恐怕只會吃閉門羹。

以下是常見的凶宅判斷標準,但因法院對於凶宅的認定尚未統一,因此這些標準僅供參考,並非絕對的判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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